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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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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接見申請對象及要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3
  • 資料點閱次數:5920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行動接見申請對象及要件

  1. 行動接見申請對象及要件:
    • 家屬或最近親屬。(應檢具身分證文件及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 律師或辯護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應檢具身分證文件)
      •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死亡或最近七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並應於喪亡後1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7日內提出)
      •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應檢具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2. 辦理行動接見日期及時段:
    • 上班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14時至16時30分(不含國定例假日)
    • 上、下午各5梯次,每一梯次以30分鐘為限
  3. 接見次數限制:
    • 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9、10條之規定,由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申請辦理行動接見、遠距接見、電話接見每月合計2次,但有特別理由者,又不妨礙其他接見梯次,得准予增加之,歡迎洽辦。
  4. 請求預約接見時間:
    •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5. 機關拒絕申請行動接見之情況:
    • 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人數辦理。
    •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繳納前次通訊費用。
    • 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之。
    •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6. 接見過程中之中止行動接見情況:
    •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行動接見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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