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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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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自109年7月15日起,收容人親友接見及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等實施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05
  • 資料點閱次數:3657

依據:依監獄行刑法及外界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不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受刑人接見次數每星期一次,不限制其接見對象;其他身分別收容人之接見對象及次數未有修正;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述人數限制。
  • 金錢部分: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以內為限。但收容人保管金總額逾新臺幣十萬元整,本所得限制送入。
  • 飲食部分: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餅及餅乾為限。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兩公斤;受觀察勒戒人仍不得送入飲食。
  • 物品部分:收容人得依需要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請由外界送入物品,每月限一次。送入種類及數量限制請參閱「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 受觀察勒戒人、收容少年、被管收人送入財務之事項,準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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