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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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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2640
  • 申請方式:
    • 現場辦理:

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00時及下午 13:30時至 16:00 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所接見登記室辦理。

    • 電話預約:
      1. 本所接見室電話03-8227252#223
      2. 本所收受申請後,礙於不確定因素眾多(例如:出庭、接見、外醫、看診等),律見時間有可能因實際情況稍作變更。
    • 應備文件:
      1.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2.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3.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及法院轉介文件等。
      4.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5.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戒護科,連絡電話:03-8227252#22303-8227259

  • 注意事項:
    •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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