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接見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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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接見處所:
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基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於適當處所為之。
貳、接見登記時間:
一、除國定例假日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補上班日以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上午08:30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
二、國定例假日無辦理接見業務,如有增加辦理接見,將另行公告。
參、接見次數(自109年7月15日起,本所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限制如下):
一、第四級受刑人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或2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得接見1次。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本所管理及紀律。
二、被告每日一次。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一次。
肆、收容人接見對象:
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及被告,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收容人意願拒絕外,其對象不受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
四、收容少年以最近親屬及師長為限。
伍、接見人數:每次不得逾3人,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
陸、增加接見:
一、本所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但收容少年增加接見,不得妨礙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
(一)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二)收容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三)穩定接見人或收容人情緒之需要。
(四)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五)收容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請點我)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接見室申辦。
三、收容人辦理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一)收容人新收入監未滿三個月,為安撫收容人情緒,俾利囚情穩定,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二)收容人新收入監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柒、彈性調整接見:
一、本所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但收容少年彈性調整接見,不得妨礙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
(一)基於管理事由。
(二)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三)收容人個人重大事故。
(四)其他事由。
二、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請點我)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接見室申辦。
三、收容人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次數限制:
(一)接見人全數均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二)接見人如有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收容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捌、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所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人拒絕接見。
四、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有妨礙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玖、接見室禁止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並請將行動電話關機,接見過程中發現有使用情形,本所得隨時終止接見。
壹拾、申辦方式:
一、逕向本所接見室申辦。
二、電洽接見室專線:03-8227252分機223以電話方式預約。
三、通訊設備接見專線:03-8227252分機233以電話方式預約。
壹拾壹、申請通訊設備接見:
相關規定請連結至本所網頁,為民服務次單元中「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說明及注意事項(請點我)」。
壹拾貳、申請律師、辯護人接見:
相關規定請連結至本所網頁,為民服務次單元中「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請點我)」。
壹拾參、收容人親友接見及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等實施方式
相關規定請連結至本所網頁,為民服務次單元中「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請點我)」。
壹拾肆、歡迎民眾提供意見
如果您對本所的服務有任何建議或回應,希望您不吝告訴我們。
服務電話如下:
總 機:03-8227259
接見室:03-822725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