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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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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說明及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1
  • 資料點閱次數:2129
  • 申請對象及要件
    • 家屬或最近親屬。(應檢具身分證文件及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 律師或辯護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應檢具身分證文件)
      •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死亡或最近七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並應於喪亡後1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7日內提出)
      •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應檢具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本所收受申請後,礙於不確定因素眾多(例如:出庭、接見、外醫、看診等),本所將另行安排日期及時間由收容人撥打電話予申請者。

  • 申請遠距接見者:

本所收受申請後,將由專人撥打申請單上聯絡電話予申請人並安排接見日期及時間。遠距接見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限(以排定時間為準),敬請申請者提早10分鐘至排定之接見監所辦理登記作業,以免影響接見時間。

  • 申請行動接見者:

以智慧型手機下載行動接見3.0APP,安裝完成後,依APP說明完成註冊及申請預約行動接見。(詳細步驟請點我)

  • 本所得拒絕申請事由:
    • 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及人數辦理。
    • 請求接見者未依本所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本所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得拒絕之。
    • 請求接見者或本所收容人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他法規,本所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 本所得中止接見之情形:
    •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備。
    •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駡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本所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監聽。
    • 收容人或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本所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 聯絡方式:

電      話:03-8227259

傳真號碼:03-82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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