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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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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114-116 年)花蓮地區矯正機關健保藥品調劑特約藥局評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8
  • 資料點閱次數:240

本所辦理本次健保藥品調劑特約藥局評選,內容要項如下:

一、合作藥局須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特約健保藥局,並有藥師執業。

二、與本所合作之藥局須配合得標之承作醫院醫師用藥準則。

三、醫師開立口服藥品須以單一藥劑量自動分包機調配餐包(藥品性質特殊者除外),餐包及藥袋標示須清楚完整。

四、當日看診藥品(連同健保卡)當日交付機關,交付時間詳如附件評選準則。

五、得標之承作醫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約之合約期效為 114 1 1 日起迄 116 12 31 日止,故與本所簽約藥局合作時間同上。

六、藥品調劑所衍生之藥物採購費及藥事服務費,由該簽約健保藥局自行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本所不支付相關費用。

七、本評選案於1226日上午11時由本案評選委員依評選準則評選。

八、參加投標之廠商(藥局)須檢附書面資料如下:

(一) 藥師證書。

(二) 藥師執業執照。

(三) 健保藥局設立登記。

(四) 合作計劃書 6 份。

九、收件截止日期: 113 12 25 日上午12時。

十、其餘請詳附件。

 

附件

1.評選標準

2.評選表

3.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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