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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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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23
  • 資料點閱次數:403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二、補助對象
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子女,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中小學(國中小學限公立)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就學者。
三、經費來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由各矯正機關自有資金支應,自有資金不足之矯正機關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調撥)。
四、申請條件
申請補助之學期開學日,仍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或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未受政府減免或補助者。
五、補助金額
(一)國小:新臺幣壹仟元。
(二)國中:新臺幣貳仟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新臺幣伍仟元。
(四)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三年):新臺幣貳萬元。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受刑人子女身分證明。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ㄧ者之證明文件:
1.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2.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例如村里長證明、失業給付
證明或扣繳憑單等)
(四)學雜費或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證明正本。
(五)受刑人子女或其家長或家屬之金融機構帳號(附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受刑人。
八、申請程序:受刑人應於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執行之監提出申請。
九、審查程序
(一)初核:受理申請之監獄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受理日期章,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查證並簽註意見。不合條件者,不予補助。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二)複核:承辦人員辦理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與受刑人無重複申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補助情事之審查。
(三)申請書應編號,連同應備文件逐案分類(同意,不同意)裝訂成冊,並據以造具核發補助名冊一式二份(格式詳附件2),陳奉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承辦人員留存備查,一份連同申請書冊送會計室辦理內部審核。
十、支付方式
申請案經初、複核審查符合規定並確認無重複申請情事者,由受理監獄將核准補助之金額匯入受刑人子女或其家長或家屬之金融機構帳戶(其辦理支付期限最遲不得逾每年5月31日及12月31日)。
十一、 本計畫相關作業流程詳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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