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教化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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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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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此法條彰顯「犯罪者出於社會,終必將回歸於社會」的內涵,因此使收容人成功復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為矯治工作之最終目標。立基於法規內涵,運用我們的專業與熱忱,以使受刑人成功復歸社會,展現監所教化成果,便成為本所之重要工作。茲簡述目前本所推行之教化措施如下:
針對本所違規、情緒不穩及極刑收容人實施個別輔導以有效疏導其情緒,導正偏差觀念,祛除暴戾之氣,使其改悔向上,保持善行。
依監獄行刑法第38條之規定,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本所文康活動分為靜態藝文與動態文康二類,以倡導收容人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俾使重建和諧之人際關係。
本所為秉持法務部獄政透明化政策,使社會大眾能多瞭解獄政改革重要措施及成就,並讓收容人家屬瞭解其親人在所內之日常生活狀況,以強化彼此之共識與瞭解,提升為民服務之品質,達成雙向溝通、管教透明化及落實人權保障之多重目標,實現「政府用心,人民安心」的理念。
本所結合民間法律人士,以淺顯易懂的口語方式配合實際生活案例或電化教材的運用,達成預防再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標。
本所結合公益團體及社會上成功人士積極辦理各項服務工作,協助收容人提早做出獄後之生涯規劃,解決出獄後可能面臨的問題,使收容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自立更生,以期預防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