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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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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化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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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輔導教化簡介標題

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此法條彰顯「犯罪者出於社會,終必將回歸於社會」的內涵,因此使收容人成功復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為矯治工作之最終目標。立基於法規內涵,運用我們的專業與熱忱,以使受刑人成功復歸社會,展現監所教化成果,便成為本所之重要工作。茲簡述目前本所推行之教化措施如下:

 圖:個別輔導標題

由輔導員、心理師及社工師對於收容人實施個別輔導以有效疏導其情緒,導正偏差觀念,祛除暴戾之氣,使其改悔向上,保持善行。

 與收容人進行個別輔導

圖:宗教輔導標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41條之規定,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透過宗教教誨,引導受刑人改悔向善。

        與收容人辦理宗教輔導

圖:文康活動標題

本所文康活動分為靜態藝文與動態文康二類,以倡導收容人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俾使重建和諧之人際關係。

辦理文康活動

圖:參訪標題

本所秉持行刑社會化的理念,使社會大眾能多瞭解獄政改革重要措施及成就,並讓收容人家屬瞭解其親人在所內之日常生活狀況,以強化彼此之共識與瞭解,提升為民服務之品質,達成雙向溝通、管教透明化及落實人權保障之多重目標,實現「政府用心,人民安心」的理念。

 參訪活動

圖:法治教育標題

本所結合民間法律人士,以淺顯易懂的口語方式配合實際生活案例或電化教材的運用,達成預防再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標。

辦理法治教育

 圖:結合社會資源標題

本所結合公益團體及社會上成功人士積極辦理各項服務工作,協助收容人提早做出獄後之生涯規劃,解決出獄後可能面臨的問題,使收容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自立更生,以期預防再犯。

 結合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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