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5-5、假釋案件審核情形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94
答:
一、對於假釋案件,係就受刑人之犯行情節(犯罪動機、方法手段、所生損害)、在監行狀(平日言行、輔導紀錄、獎懲紀錄)、犯罪紀錄(歷次裁判、執行刑罰、保安處分、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教化矯正處遇成效(累進處遇成績、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參加課程或職訓情形)、更生計畫(出監後有無適當工作、謀生技能、固定住居所)、其他相關事項(家庭支持、對犯罪行為修復情形、犯罪所得繳納情形、被害人意見、受刑人陳述意見)等資料進行綜合研判,始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二、為確保國家刑罰執行之妥適與安定性,假釋審核須衡酌刑事政策,考量犯罪趨勢及整體治安之良窳,並考核各執行有關資料,俾符合人民對法正義之期待,故未符合前述考量者,矯正署將不予許可其假釋。法務部已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之意見,建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之三大審核面向,對於重大刑案及具連續性、集團性、暴力性、屢犯監規難以教化、前科累累或假釋中再犯罪者,以從嚴審核為原則;對於危害輕微、初犯、過失犯、在監表現優良或有妥善更生計畫者,則從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