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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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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5-4、受刑人假釋的期間與效力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64

答:

一、假釋期間:

依刑法修正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20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二)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15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三)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10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二、假釋效力: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未經假釋撤銷者,其未執行的刑期,以已執行論,即原宣告之刑視同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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