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

問14-2、請問受觀察勒戒人將在何處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88

答:

本署於100年10月1日指定新店、臺中、高雄、臺中女子與高雄女子戒治所、臺北女子、臺東、花蓮、澎湖與金門看守所,及臺北、臺南與高雄少年觀護所等13所附設勒戒處所。各法院及檢察署對到案之受觀察勒戒人將直接送至各勒戒處所執行,或暫時收容於原來之勒戒處所,並於一週內再行解送至各專責勒戒處所執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