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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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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3-1、請問男(女)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67

答:

一、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二、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三、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四、所需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簽章)、又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之彩色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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