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回首頁

:::

問7-6、收容人沒錢如何請律師打官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80

答:

一、可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縣市均設有分會)提供協助。

二、該會協助事項包含:

(一)法律諮詢(現場面談、電話、視訊方式)。

(二)打官司(訴訟代理)。

(三)撰寫法律書狀。

(四)協助調解法律糾紛。

三、申請法律扶助資格: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需符合該會無資力標準)。

四、申請法律扶助不審查經濟狀況的情形: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人。

(二)刑事辯護/少年輔佐案件: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之審判程序;被告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無法為完全陳述;被告為原住民、於偵查或審判程序。

五、因在監、在押無法親自到場申請,可填寫書面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寄至該會當地分會,或備妥委託書由他人代理申請,代理人最好熟悉案件事實,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狀況。

六、申請時需攜帶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如為代理人幫忙申請,則代理人應攜帶申請人及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的戶籍謄本)

(三)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攜帶當年度的證明文件。

(四)如無第(三)點的證明,請攜帶全戶(包含申請人、父母、配偶、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的親屬)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清單須向各地國稅局申請,國稅局電話:0800-000-321)

(五)訴訟案件相關資料。

七、申請法律扶助之結果通知:分會受理案件後,約3至5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寄發通知書。如果對審查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30天內申請覆議。

八、申請法律扶助原則上一年准予扶助案件以「三件」為限。九、通過法律扶助申請,費用負擔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法律扶助並通過該會准予「全部扶助」時,就不需要支付律師費。

(二)申請人因為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審查委員決定「部分扶助」時,則需要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

(三)申請人的案件在扶助過程中或是案件結束後,發生需要繳納跟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時(例如:裁判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等),可以向該會申請支付,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