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4-16、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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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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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申辦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二、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三、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6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五、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接見。
六、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