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二、禁止接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通知親屬至機關辦理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