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3-2、想要領回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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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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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收容人或其親屬親自申請:由收容人或其親屬向機關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二)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機關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二、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一之(一)辦理。
三、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矯正機關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