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3-1、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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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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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用以登載機關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二、收容人向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物品」(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物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售物品價目明細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市價販售,並於機關接見室及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三、矯正機關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600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物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300元及600元時,須分別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