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111年度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電池聯合採購案契約書及投標須知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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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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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一項:「…………改善之情形累計二次以上,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茲修訂為「………………改善之情形累計逾二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 原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投標須知第三十點第六款第二目:「…………第一次查驗結果不合格,應立即回收該批次產品予以改善並停止供貨1個月;第二次查驗結果不合格,乙方應立即回收該批次產品予以改善並停止供貨2個月;累計二次以上,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茲修訂為「………………第一次查驗結果不合格,應立即回收該批次產品予以改善,並處以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至伍萬元或停止供貨1個月;第二次查驗結果不合格,乙方應立即回收該批次產品予以改善,並處以違約金新台幣伍萬元或停止供貨1至2個月;累計逾二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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