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說明及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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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程序:
請求接見者: 倘符合接見資格者請依下列說明申請電話接見或遠距接見。
書面申請者: 請填妥申請表後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以傳真至本所,本所承辦人收到後將以電話方式聯絡相關事宜。
請求接見者 |
提出申請期間 |
提出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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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或最近親屬(註1)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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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或辯護人 |
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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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
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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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
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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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
身分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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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身心障礙情形 |
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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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
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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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 |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1月內死亡,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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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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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
依實際需要提出 |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
- 申請通訊設備接見方式:
- 書面:請下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請點我)」。
- 電話:03-8227259。
- 其他適當之方式。
- 申請電話接見者:
本所收受申請後,礙於不確定因素眾多(例如:出庭、接見、外醫、看診等),本所將另行安排日期及時間由收容人撥打電話予申請者。
- 申請遠距接見者:
本所收受申請後,將由專人撥打申請單上聯絡電話予申請人並安排接見日期及時間。遠距接見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限(以排定時間為準),敬請申請者提早10分鐘至排定之接見監所辦理登記作業,以免影響接見時間。
- 本所得拒絕申請事由:
- 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及人數辦理。
- 請求接見者未依本所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本所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得拒絕之。
- 請求接見者或本所收容人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他法規,本所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 本所得中止接見之情形:
-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備。
-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駡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本所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監聽。
- 收容人或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本所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259
傳真號碼:03-82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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