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4-3、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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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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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實際仍以各機關公告(布)為準:
(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申請單。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三)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四)窗口接見(接見過程中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相關限制規定,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接見每次以3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兒童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